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人的比较研究
作者: 郭昱
来源: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责任定位研究》
日期: 2023-06-14
专家辅助人,是指当事人聘请的具有相应专门知识,就案件专门问题的结论提出质询意见的人。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长,社会大众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及法律定位还不甚清晰,容易与司法鉴定人产生混淆。本文从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起源出发,分别从法律定位、功能作用和资格要求三方面对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人进行比较区分,并就专家辅助人的知识体系构建提出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以上法条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便起源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中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标志着司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等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人在法律定位、功能作用和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比较显著的不同。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主要作用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目的是强化司法审判中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通过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使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得到检验,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均衡,有利于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做出更准确的判断,进一步规范质证程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且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而对专家辅助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认定,一般只是要求在一定领域内在知识、经验、技能、训练等方面具有优于常人的能力。因此,鉴定人一般是具有经过认定的鉴定资质的,而专家辅助人由社会一般认识认定的所谓“专家”,是未经专门的审核认定的,可以包含各行各业各种层次的人士,人员构成复杂而不确定。但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及客观性,制定相应的司法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在遴选或聘任法院的司法技术专家时,均从有相关行业资格的行业协会的专家库中择优遴选具有相关专业资格且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者从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选择学术理论水平较高或研究成果较丰富的专家学者或研究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而专家辅助人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鉴定人进入诉讼程序主要是采用三种方法,当事人申请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人选后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法院依职权委托。而专家辅助人则主要是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职权追加。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专家辅助人则是由当事人申请出庭,双方均可聘请专家辅助人,目的是保证各自当事人的诉讼均衡。
鉴定人意见是一种法定证据,适用关于证据的规定,应当进行举证。我国将法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约定俗成为“专家辅助人”,是因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与证人差距很大,其意见没有与证人证言一样的证据效力。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本身并不是证据,无需举证,且通常为口头形式出现。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出庭,第一,要经当事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专家资格材料,由法院确定是否准许;第二,申请人应说明专家辅助人进行说明的专门性问题的范围;第三,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第四,如果当事人各自申请有专家辅助人的,可就专门性问题可进行对质;第五,专家辅助人可以对案件鉴定人进行询问。
专家辅助人在法条中被定义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这就要求作为专家辅助人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学历、资历及专业资格等。这里的专门知识不仅仅指专业理论知识,应该还有一定程度的相关专业实务经验积累,熟悉相关专业各类特殊情况下的专业规范要求及合理处理方式,便于对相关鉴定意见及专门性问题进行有效质证。
专家辅助人系在司法诉讼的背景和环境中开展专业工作,除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专家辅助工作中坚守法律底线和执业操守。同时,应该熟悉司法制度中的诉讼程序及专家辅助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专家辅助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出庭、质证,需要大量书面及口头沟通表达,尤其在出庭过程中,在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相关专业知识深度有限及庭审程序的限制下,专家辅助人需要用简练、精准和易于理解的表达方式,充分表达意见、有力质证。这就要求专家辅助人不断提升书面及口头表达能力。
专家辅助人不仅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水准,更要具备一定的出庭经验,掌握一定的出庭技巧。同时需要与代理律师进行良好配合,才能有效充分地发挥其专业辅助作用,辅助当事人保障诉讼权利、协助促进司法公正裁判。(注:本文部分内容摘自湖北永信行参与的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责任定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