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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报告使用人如何说明
作者: 张贵强  来源:  
      自新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等准则实施后,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增加了“其他资产报告使用人”的内容,但在实务中,对于“其他资产报告使用人”的内容如何说明,经常存在不规范或不匹配的情况,未根据相关的准则规定并结合评估业务所涉及的经济行为,与委托人协商合理界定并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据此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合理地进行说明。以下结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及实务中的不规范进行分析。


      一、常见不规范或不匹配的典型案例

      实务中,对“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说明,常见不规范或不匹配的主要典型案例如下:

      1.某股权转让项目: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核准(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2.某企业增资项目: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3.某企业减资项目: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管机构。除此之外,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本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本报告的使用人。

      4.某企业改制项目:本报告的使用人仅为委托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5.某股权收购项目:根据本次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为被评估单位的相关股东、管理层和相关监管机构。

      6.某房屋出租项目:除委托人、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外,评估报告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实现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报告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案例1-4中,实际说明的内容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或限制的内容,并非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界定或具体说明。案例5中,虽然界定和说明了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但界定的对象并非为具体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且被评估单位的非本次评估股权的持有人与该经济行为无直接关联,不应属于报告使用人,同时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属于单位的职工与本次经济行为无关,不应成为报告使用人,监管机构法定报告使用人。案例6中,实际说明的内容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或限制的内容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界定,但界定的对象为法定报告使用人,法定的报告使用人不属于资产评估报告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范围。


      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相关规定

     
      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内容;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虽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四条没有明确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如何界定,第十五条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规定,明确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但该准则并未明确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如何与委托人约定。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明确了“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说明的包括具体内容,从包括的内容来看,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界定,通常应为特定的具体对象,而非不确指的对象。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规定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规定看,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具体的评估项目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要根据具体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等,与委托人合理地约定。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合理界定及说明

      根据上述相关准则的具体规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以外的由委托人根据经济行为需要确定的具体对象,而非法定的报告使用人或其他不确定的对象。

      在具体的评估业务中,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应根据具体的经济行为或评估目的合理地界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并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收集约定对象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等),并据实在资产评估报告相关部分的内容中进行具体说明。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属于企业法人的,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属于自然人的一般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等。如果评估业务中不存在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描述为“本次评估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在实务中,根据经济行为的需要,通常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与经济行为直接相关的对应人,但应根据委托人是否将资产评估报告对该相对人公开为判断原则。如:企业增资的原股东和新引进的投资人,股权收购的股权持有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全体股东,资产直接协议转让的特定主体,资产减资测试或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利用报告的审计单位等,但并非固有确定的,要根据具体委托界定。值得说明的是,以资产交易为目的,在公开市场转让的潜在或最终的受让人,不属于其他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总之,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由委托人根据经济行为的需要据实委托确定,通常为可确指的特定主体对象。当委托人不能合理界定及委托约定时,评估机构应提出合理的建议,协商合理确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并约定,且在评估报告中完整地说明,以避免随意地扩大报告的使用人而产生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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